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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立案标准

   发布时间:2025-09-07 00:40:50

随着企业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强,原来被“习以为常”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案件不断增多,企业为了获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向其他企业人员给与回扣等,不仅触犯刑法,而涉嫌不正当竞争,执行人员因此获刑的不在少数。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呢?

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受贿罪贪污受贿相关的司法解释中,与贪污、受贿罪相对应,因社会危害性较低,所以采取交贪污受贿数额还要较高,得利于贪污、受贿立案标准的大幅提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行贿的立案标准也比较高。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即6万、200万,同时存在一些减半情节。

如:“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因此,整体的非国家行贿罪的立案标准较高,在实践中量刑也相对宽松,但是一旦被除以刑法不仅面临者刑事责任、案底影响以后的生活外,还存在企业因不正当竞争面临的高昂处罚,因此,企业运营过程中一定要避免这种不必要的”回扣“行为,正规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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