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领域,特别是在处理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或又犯新罪情况下,"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是两种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起着关键的作用。这两种概念的区别和应用在实际中经常被误解,为了理清其内涵,有必要简单区分这两种刑罚计算方式之间的异同。
"先并后减"是一种刑罚计算方式,适用于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情形。所谓漏罪,是指在被判刑犯罪分子服刑之前实施的,但直至判决宣告以后才被发现的罪行。此时,法律要求将正在服刑的罪与漏罪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合并,并在此基础上计算一个新的刑期。
首先,将原罪与漏罪的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合并,并得出一个应服刑的刑期。然后,从这个应服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从而得出犯罪人剩余的刑期。这种方式可以确保对漏罪的刑罚考虑到了正在服刑的情况,避免重复处罚。
假设小明因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在刑罚执行第1个月时,小明的思想得到改造主动坦白了自己还曾犯有帮信罪,但当时并未被判刑。根据"先并后减"的原则,首先要将这两项罪行按照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进行合并。若帮信罪刑期为6个月,合并后判决总刑期为1年,接着要从这1年中减去已经执行的1个月,即小明还需服刑11个月,从当前时刻计算。
相比之下,"先减后并"则适用于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情形。新罪是指在被判刑犯罪分子正在服刑过程中实施的新罪行。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规定需要先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判决刑期进行并罚。
具体操作中,从前罪的原判刑期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得出前罪剩余刑期。然后,将前罪剩余刑期与新罪的判决刑期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合并,从而得出最终的刑期。这种方式考虑到了被判刑人的累积犯罪情况,既保留了前罪的执行情况,又适当考虑了新罪的危害性。
假设小王因诈骗罪被判刑2年,已经服刑1年。在服刑期间,他又犯下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首先要从前罪的原判刑期2年中减去已经执行的1年,得到剩余刑期1年。然后,将剩余刑期1年与新罪判决刑期3年进行并罚。根据法律规定,合并判决刑期为3年6个月,因此小王还需继续服刑3年6个月,则总刑期达到4年6个月。
通过以上例子,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理解"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在实际刑事司法中的应用。“先并后减”相比“先减后并”对犯罪分子更有利,意味着更短的刑期。这些概念的正确理解与运用,对于确保刑罚计算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还有两个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在假释情形下,"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和"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的原则仍然适用,但要确保"减"的对象是实际服刑的刑期,不包括假释考验期。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刑罚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在缓刑情形下,由于刑罚并未实际执行,因此不需要进行"减"的处理。对于发现漏罪和又犯新罪的情况,同样要根据"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和"又犯新罪,先减后并"的原则进行处理,只需将新罪的判决刑罚与缓刑罪的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
"先并后减"和"先减后并"的区别往往很容易被误解或混淆。"先并后减"适用于发现漏罪,即被判刑人之前犯的罪行在判决宣告之前被发现,要在计算刑罚时将两罪合并后再进行减去已执行刑期操作。而"先减后并"则用于又犯新罪情形,即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犯下新罪行,需要先减去已执行刑期再将剩余刑期与新罪判决刑期合并。误用这两种概念可能导致刑罚计算错误,影响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