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原则指的是: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权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诉讼代理人、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均不享有处分权,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
需要注意的是:辩论权和处分权都是当事人的专属权利,但是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辩论原则仅适用于诉讼程序,不适用于执行程序和非讼程序;而处分原则既适用于诉讼程序,也可能适用于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当事人处分的内容包括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即实体性处分与程序性处分。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一般通过处分诉讼权利来实现,例如:诉讼中自认、认诺、放弃主张、接受调解等;但处分程序权利不一定涉及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例如:当事人放弃委托诉讼代理人、放弃提出管辖权异议等。

值得注意的是:处分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处分和默示处分。
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的时候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即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提醒注意一下】: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的审判权(诉权与审判权)构成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和主线,二者之间相互制约。一方面,法院裁判不能超出当事人的请求范围,体现了处分权对审判权行使范围的限制;另一方面,当事人行使处分权须遵循依法处分的要求,法院代表国家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体现了审判权对处分权的约束辩论原则与处分原则的区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