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俩公司因弄丢员工档案引发争议(主题)
法官提醒单位应妥善保管劳动者人事档案(副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周倩)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濒临退休人员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记者注意到,其中两起典型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均因未妥善保管劳动者人事档案引发劳动争议。
其中一起案例显示,1965年出生的张某于2024年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公司于2003年7月至2006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称,张某主张的劳动期限距今已过20余年,经公司核对,时任相关人员早已离职,公司也几经搬迁,相关材料均无法查实。诉讼中,张某提交加盖该公司印章的会员证。法院依申请至档案馆调取张某曾参与项目的档案材料,经核实后判决支持了张某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诉求。
另一起案例中,1950年出生的张某在20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人事档案丢失无法办理退休手续。直至2016年,经查证张某的档案由某单位接收,但该单位称因时间久远,经办人员已经退休,未找到张某的档案材料。法院判决该单位应支付张某人事档案丢失的损失。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当及时关注自己的档案流转情况,临近退休前更应主动了解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用人单位作为档案材料的保管方,在劳动者人事档案流转过程中负有承前启后的责任,应当妥善保管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留存档案流转手续,让档案材料“有迹可循”。
据介绍,2022年至2024年,该院审理涉及50~60岁临近退休年龄劳动者的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为快速化解此类案件纠纷,西城法院联合政府职能部门开展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从“被动化解”转向“主动预防”,积极宣传典型案件,发挥类案裁判的示范指引作用,做好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工作。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